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)、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,以下简称198号文)等都对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,但实践中,评审专家未依法回避的情况仍频频发生,评审专家未依法回避的情况有哪些?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要承担什么后果呢?
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?
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、198号文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,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、血缘关系、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。即: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,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、监事,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;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、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;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、公正进行的关系。
“前两种比较好把握,第三种‘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、公正进行的关系’,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困难。”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,虽然《<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>释义》对此作出解释,列举了同学、战友、老乡、朋友等关系,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、公正进行。但实践中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并不知道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究竟有哪些关系,评审专家入库时也不会主动填报这些信息,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如果不主动申请回避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很难进行认定。
实践中存在哪些未依法回避的情形?
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了一些省发布的专家处罚信息,发现大部分评审专家被罚都是明知道应当回避,却故意隐瞒,未主动申请回避造成的。例如:评审专家王某一年前就职的A公司参与了投标,王某未主动申请回避,且签订了不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书面承诺,被罚款2万元、禁止参与采购活动;评审专家朱某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为B公司,并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,B公司参与投标朱某未主动申请回避,被记入专家诚信档案,并取消专家资格;评审专家张某与投标供应商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是连襟,张某未主动申请回避,被罚款4万元。
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,为何实践中未依法回避的情况还是屡屡发生呢?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萧俊认为,最主要的原因是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。一方面,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回避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,另一方面,某些情况下代理机构为避免重复抽取评审专家,可能会选择对应当回避的情形“视而不见”。其次,评审专家现场遇到了应当回避的情形,未主动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,这主要是钻了专家库回避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漏洞。三是评审专家自我狡辩,辩称其与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核实。
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应承担什么后果?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规定,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,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。记者对比一些省有关专家处罚信息发现,同样是应回避未回避,但各省处罚标准有很大区别。“实践中各省监管部门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,结合具体情形及未依法回避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罚。”朱萧俊建议,各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制定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时,应对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,尽可能做到制度统一、标准一致。
评审专家回避后,评标委员会人数不足如何处理?198号文第十七条明确了两种处理方式:一是及时补抽、补足;二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、谈判小组、询价小组、磋商小组。在河南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王瑞看来,能否及时补充关键在于监管部门以及抽取系统的设计。如果监管部门不给采购代理机构及时补抽的自主权,及时补抽就比较困难,所以现在评审效率低也有这方面的原因。另外,在不能及时补抽、补足的情况下,一定要及时封存资料,避免投标文件中的一些商业秘密被有意或无意中泄露出去。